2021年代理記賬機構需要完成年度備案工作,重點內容如下:
1、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2、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已辦理備案登記的分支機構,應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向其審批機關進行年度備案。代理記賬機構及分支機構于2020年12月31日前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向其遷入地審批機關進行年度備案。
3、對于代理記賬機構提交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批機關應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未按要求進行年度備案的,審批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對于未能持續符合代理記賬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小編提醒大家一下,個人代賬的行為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代理記賬未經批準是直接取締的。因此,想要尋求代賬,一定要認準專業合格的代理記賬機構!
以上就是本次分享,更多詳情,歡迎咨詢合肥恒青財務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是專業的合肥財務代賬公司,并代理各項資質辦理。